1.
- 法務部 101.06.06 法律字第1010310475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2.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2 北市法一字第9020533200號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主管機關自得為必要之處分或向法院聲請請求為一定之處置或通知該法人改善,如認處分財產確有危害緊急情事時,本於監督職責,儘速自行處理並逕與有關單位聯繫
4.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22 簽見
-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要屬法院之權責,主管機關並無實質之審查權,故本案事實倘係發生於相關民法修正前,則依當時規定,主管機關並無向法院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