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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5.01.19 法律字第10503500010號書函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追繳押標金,如廠商係合夥組織,且已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尚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應僅向該廠商追繳押標金,不應將各合夥人一併列入追繳對象;又合夥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合夥關係仍應視存續,機關追繳之行政處分書應送達其變更後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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