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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2.12.04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7160號函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15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9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2.
  • 內政部 102.11.29 台內民字第1020337378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所稱按次處罰,係針對多次非經許可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行為,並非依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件數為處罰內容。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限期改善,除應停止再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外,亦包括解除已違法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退還消費者款項,若業者屆期未改善,自得按次處罰
3.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095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101.08.29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04424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
4.
5.
  • 法務部 100.04.06 法律字第1000002626號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及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等規定,如機場聯外捷運路線工程,確已穿越建物所有人之地下者,該建物所有人享有補償之權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27 簽見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性質上似難謂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亦非關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因此違反或規避該規定而續訂之新約或合意變更契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尚無被評價為無效之疑慮
7.
  • 法務部 95.10.25 法律字第0950040529號函
  • 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加以規劃部分,法務部意見認如以法令限制婚姻媒合限於非營利公益性,則營利性婚姻媒合業者即屬違法,但仍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補償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19 簽見
  • 本案所涉買賣契約約定,當事人應依臺北市政府規定之費用額負擔國民住宅社區所需管理維護費,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如所訂契約並未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規定,雙方當事人似得受其約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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