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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 一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要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人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詳請參見該法施行細則第三章規定)。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家屬之「慰助金」,似非依上開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該項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內容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方當事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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