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448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及衛生下水道工程之順利施作,行政機關得以行政指導方式協調,又支付償金之標準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如仍未果,則得依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杜息爭端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09 北市法三字第09230542600號函
- 本案申請埋設給水管線之申請人如係相鄰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可向給水管線通過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安設給水管線,土地所有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選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