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8890號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另依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故公務機關如援引「行政規則」,自不得為辦理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