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893700號函 土地被越界建築占用後,所有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如擬讓售與需合併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尚無不合,惟應於讓售契約上表明土地被越界占用之事實,出售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應由買受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