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64600號函 各共有人對於土地之權利,係按其應有部分,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故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共有物除有分管協議者外,並非單獨共有人可隨意指定其應有部分之權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