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4 北市法二字第09431148600號函 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擔保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者,其抵押權消滅,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非地政機關得審認,當無從依抵押人之申請,逕予塗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