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8.31 法律字第11203510900號函
-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相關文件提送主管機關之期限規定疑義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25700號函
- 有關委任契約於終止權之行使,於終止意思表示生效時,契約即為終止,在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在非對話為意思表示時,則以通知置於相對人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發生效力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