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6 簽見 本案○○公司於現時仍有合法使用收益之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至現建物所有人若有所異議,仍宜由當事人舉證循司法途徑解決,故仍可依法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但附加下列保留廢止權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