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10.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退休人員支領夜點費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發退休金,涉及民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及實務上之說明
2.
- (廢) 內政部 90.05.08 (90)台內中地字第9007037號令
- 催告人非因己之過失,得準用民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