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6.07.21 台內戶字第1060427095號函
-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
2.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決字第0980010926號函
-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故戶政事務所受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僅需以書面形式審查即符申請要件,宜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