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6.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260200號函
- 本案如欲對當事人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必先確定其屬合夥人,始得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其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而對其他董事依法強制執行,自亦相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6 北市法一字第09630072200號函
- 已死亡之人,不論在訴訟繫屬前或係屬中死亡,無訴訟代理人或非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者,法院對之所為判決,縱令形式上已經確定,仍不生實質上確定力,亦不生確定私權之效力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4800號函
- 土地所有權直接登記為受託人名義,即土地由訴外人以「買賣」為權利變更原因登記取得所有權,與信託法所規定信託者有別,於土地稅法第28-3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不符,故不得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0 北市法一字第8920874200號函
- 對於裁判前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法院未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誤為本案判決,該判決應屬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縱具有形式確定力而非當然無效,應分別情形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除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