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7 簽見 扣押命令雖及於未來發生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惟有不確定性,若第三人對未來債權亦同基於同一契約有違約金債權可資抵銷,為保護其權益似應容許行使抵銷權,而僅就抵銷後剩餘之款項債權為扣押效力之所及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