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690號函
-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
2.
- 法務部 88.03.12 (88)法律字第001389號函
- 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若干規定與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