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8 行執法字第10200503990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實施要點第9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2、5點等規定參照,同一分署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執行,究宜俟已查封執行股拍賣該不動產後列入分配,或將案件直接併入已查封執行股執行,績效分配始符公平,事涉具體個案,宜由該分署斟酌個案情節、相關規定,權責酌處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3.11 行執三字第1006200209號函
- 核釋有關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辦理查封登記相關事宜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18 行執三字第0986200480號函
- 檢送98年度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之會議紀錄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7.21 行執一字第0976000336號函
-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05 行執一字第0916001165號函
- 因辦理強制執行需要,將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查封登記,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