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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6、30、33、74~76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1031005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08 簽見
  • 所謂向法院辦理公證,若公證人所作成之文書,具備公證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者,發生公證效力,推定其為真實,有爭執之相對人,應舉反證證之,此為公證書之形式證據力,因此公證效力,僅為證據力認定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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