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74700號函 每日持布條懸掛於自備支撐架上或倚靠於行政院圍牆、電線桿或路燈上抗議,且布條內容遣詞用字相當輕蔑、詆譭政府,足以貶損政府之社會評價,又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場合,已觸犯公然侮辱公署罪,得以該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