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07.21 農企字第1050715873號函
- 簽訂分管契約後不得重新協議規避原已確定之違規區域
2.
- 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 商業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因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辦理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2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13500號函
- 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