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10.04.19 台內民字第11002220652號函
-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所為解職處分之生效時點,如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逾6月,係自判決確定日生效;若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為6月以下而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則係自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生效
2.
- 內政部 99.02.25 台內民字第0990722013號函
- 研商「易服社會勞動與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關係」會議紀錄
3.
- 交通部 95.09.19 交路字第0950008951號函
- 研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後續事宜」會議紀錄
4.
- 法務部 90.05.24 (90)法律決字第014528號函
- 有關鄉民代表具備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要件應由該縣府解除職權,嗣因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易科罰金後,是否仍得行使鄉民代表職權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