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35049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法第74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740號函
- 行政罰法笫26條、刑法第93條規定參照,有關「緩刑」部分,係考量法院為緩刑宣告所斟酌者,係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又我國刑法體例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各設章次,足認我國刑法所稱刑或刑罰,並不包括保安處分
3.
- 法務部 95.12.15 法律字第0950045310號函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
4.
- 法務部 95.12.15 法律字第0950045310號函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
5.
- 法務部 95.12.05 法律決字第0950700894號書函
-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6.
- 法務部 95.09.25 法律決字第0950035653號書函
-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7.
- 法務部 91.01.18 法律字第0090047713號函
- 有關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禠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嗣上訴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應予解除議員職權規定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