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8.12.16 法檢字第0980805434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觀之,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因此,對於持有第3級、第4級毒品之行為人,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外,且為維護公共秩序並教育該行為人毒品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仍應命該行為人參加毒品危害之講習
2.
- 法務部 90.07.06 (90)法律字第021612號函
- 關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發生之受處分人拒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費用,應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之機關逕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