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1.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97號
- 公務機關為協助檢警調機關偵辦犯罪之需要而提供農會改選之選舉人、候選人及農會現任選聘任人員之個人資料,固可認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個資提供之範圍應依檢警調機關偵辦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2.
- 交通部 87.11.04 (87)交路字第046906號函
- 為提供檢察官辦案需要,檢察機關與警察局得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惟為保護個人隱私,仍應詳加規劃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