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7.30 北市法綜字第09932255600號函 銀行合併決策過程中相關內部簽呈等文件如欲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採用之證物,仍應符合證據證物之條件,另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所保護之事項,則依個案事實分別審認之 2. 交通部 89.02.08 (89)交路字第018240號函 法官審判案件得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