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07.28 台內民字第1040426679號函
- 適用臺灣省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之殯葬設施依法設置完竣後,如未經檢查即啟用,應依據修正前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1、2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者依同規定裁處,尚不得依據修正後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2.
- 內政部 104.07.28 台內民字第1040426679號函
- 適用臺灣省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之殯葬設施依法設置完竣後,如未經檢查即啟用,應依據修正前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1、2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者依同規定裁處,尚不得依據修正後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3.
- 內政部 104.06.05 台內民字第1040419858號函
- 未經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或備查而擅自設置及經營殯葬設施,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42條等規定,如上開違法情事評價為一行為,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裁罰
4.
- 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民字第1010274863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法設置墳墓之裁處權期間,係自行為人未經核准興建墳墓完成時起算3年;至於命行為人限期遷葬,係屬除去違法狀態,因不具裁罰性而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5.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6.
- 法務部 96.09.03 法律字第0960027246號書函
- 在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係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