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30 北市法一字第09836489100號
- 民眾未經申請編釘門牌,而於所有房屋外牆私設門牌,主管機關尚乏作成逕行拆卸門牌或其他處分之相關法令依據,不符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行政處分要件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92200號函
- 有關編釘門牌目的在於政府機關行政管理,起造人或所有權人申請僅為處分之協力行為,且相關法令未明定應由所有權人全體提出申請,故基於公益原則,由起造人或所有人之一申請門牌初編,似無不可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18 簽見
- 本案中南社區活動中心,雖為違章建築,但既已捐贈於市府,且至今仍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之使用,倘該建物仍適於民眾活動而無安全上疑慮,且有辨別方位之需,依內政部函釋,非不得給予編釘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