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30 北市法一字第09836489100號
- 民眾未經申請編釘門牌,而於所有房屋外牆私設門牌,主管機關尚乏作成逕行拆卸門牌或其他處分之相關法令依據,不符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行政處分要件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630844500號函
- 有關門牌脫落、毀損有害戶籍建立之正確性等公益目的,作成編釘、換發、補發門牌之行政處分,住戶負有「容忍義務」,如拒絕編釘或換發門牌時,主管機關得衡酌影響公益程度處以怠金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