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630844500號函 有關門牌脫落、毀損有害戶籍建立之正確性等公益目的,作成編釘、換發、補發門牌之行政處分,住戶負有「容忍義務」,如拒絕編釘或換發門牌時,主管機關得衡酌影響公益程度處以怠金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