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18 簽見 本案中南社區活動中心,雖為違章建築,但既已捐贈於市府,且至今仍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之使用,倘該建物仍適於民眾活動而無安全上疑慮,且有辨別方位之需,依內政部函釋,非不得給予編釘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