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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1203594號函
  • 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之未成年人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或未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出具公文授權委託社工員辦理。但辦理未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該未成年人亦應到場
2.
  • 內政部 102.10.01 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
  • 為防範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身分證等情事,參照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縱使當事人為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亦同
3.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4.
  • 內政部 99.07.21 台內戶字第0990147772號函
  • 現行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並未載明「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為利申請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爰於該表相關欄位增列法定代理人,以符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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