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8.01.07 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函
-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第68條、行政程序法第40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 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政機關提供,又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查證、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