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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6、14~16、32、50、50-1、54、59、60、61、61-1、62、63-1、64、66條條文;增訂第50-2、58-2、61-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方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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