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