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25 簽見 依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辦理平價住宅之申請借住,有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及遭遇重大災害市民生活之行政目的,與國民住宅核准出售或出租之辦理程序與行政目的相符,爰將平價住宅借住契約之契約屬性定性為民事契約,較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