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分配及管理平價住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4 條平價住宅分免費借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下: 一 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得申請免費借住。 二 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得申請優待借住 。 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先 。
- 第 6 條申請手續如下: 一 以戶長為申請人,如戶長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具 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如無代為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人亦無 法代為申請時,得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並專案陳報社會局核准。 二 應檢送申請表一份、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低收入卡影本或其他證明文 件一份。
- 第 7 條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 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五歲以上 者,得優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 第 9 條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之 修繕費用。其繳費依下列規定: 一 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 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 第 10 條免費借住人應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優待借住人應繳付保 證金二千元,借住期滿遷離平價住宅時無息發還。但有欠繳維護費、水、 電費或其他因損害公物應負賠償費者,社會局得於保證金內扣除之,其不 足數額,借住人仍應負責清償。
- 第 11 條生活照顧戶免費借住及生活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均為三年,期滿仍符合本 自治條例規定者,得繼續借住。 臨時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為二年,重大災害戶為一年,期滿生活仍未改善 ,經查屬實者,得繼續借住。 借住戶借住期滿,已不合本自治條例借住規定,而暫時無法遷離平價住宅 者,得繼續借住。但以一年為限。 依前三項規定繼續借住者,均應重新簽約並公證之。
- 第 12 條借住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終止借住契約並限期令其遷出: 一 擅自轉讓、出租、分租、出借或不自行居住。 二 違反借住契約。 三 不按月繳納維護費,經催告逾三個月仍不繳納。 四 擅自增添建築物、損壞原有建築物或設置固定遮雨棚、遮陽棚、攤棚 。 五 在平價住宅社區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故 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 六 擅自竊占其他平價住宅、公共設施或其他用地。 七 在平價住宅內設壇立教歛財或影響社區安寧。 八 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九 在借住期間借住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已自購住 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借住契約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借住,有 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事致市政府受損害者,借住人並應負 賠償責任。
- 第 13 條平價住宅借住戶屋內設施損壞,由借住人負責修復。但遇不可抗力之重大 災害時,得由社會局報請市政府修復。 平價住宅內公共設施、空戶之維修,由市政府負責之。
- 第 14 條平價住宅每滿一百戶置社會工作員一人,如餘戶超過八十戶時,得增置社 會工作員一人,負責社會福利工作專業服務;每滿五百戶置技工一人,辦 理住宅維護工作,均由社會局聘(僱)之。 安康、福德、福民、延吉平價住宅地區各置社工督導員一人,由社會工作 員中遴選派任之。
- 第 15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6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126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