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3 北市法二字第8920807500號函 臺北市市有土地提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他人為建築使用,應否踐行土地法第25條程序,應視其提供建築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如係基於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自屬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