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19 行執一字第0910004935號函
- 因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優先適用,故土地法第201條有關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主管財政機關得通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拍賣抵償之規定應無法適用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0 行執一字第0910003884號函
- 土地法第201條有關拍賣義務人之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以抵償欠稅之規定,與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