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06 北市法一字第09834550800號函 台北市政府於早期所公告徵收,但卻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應可究其所得為審酌之其他相關公文卷證資料,依照個案為合理推斷是否已完成徵收補償程序,並若尚未移轉於善意第三人十,自可囑託登記機關完成相關之移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