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7 簽見 本案究係應由主管機關重新作成新之拆除通知之新的行政處分重新起算五個月之期間?抑或應併計前後通知之期間?不無疑義,如基於讓拆遷人有充份時間以備搬遷之立法考量,原應以重新計算其五個月期間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