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2.18 法律字第11203502400號書函
- 有關「依土地法第73-1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
2.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04.10 台財產局管字第09800081011號
-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1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3.
- 法務部 98.03.06 法律字第0980005227號函
-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