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644300號函
-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2.
- 法務部 77.09.16 (77)法律字第15907號函
- 關於被徵收士地上一併微收之建築改銀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應於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清償?如辦理徵收機關未代為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否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