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8 北市法一字第8920922900號函 土地徵收之登記,應提出土地徵收及補償完竣之有關證明文件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至於上開證明文件為何,土地登記規則並無明文規定,從而各種證據方法只要能證明徵收及補償完竣之事實,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