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9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38300號函 有關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該通知函所應檢附之文件,執行要點並未如前揭規定,明確規定,按應以達到他共有人知悉「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訊為原則 2. 內政部 89.11.01 (89)台內中地字第8971914號函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