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0.04.2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386號函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49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等規定,倘認有通報國稅稽徵機關勾稽遺產稅徵收必要,於執行法院核准特別代理人選定、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及拍賣時,即可直接通報國稅稽徵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