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8.31 法律字第11003511250號書函
- 關於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其程序進行之說明
2.
- 內政部 102.09.1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1號令
- 土地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係屬利害關係人,應依法通知上開所有權人參加聽證
3.
- 內政部 99.07.26 台內地字第0990152284號函
- 因土地徵收並非政府機關興辦公共事業,取得土地之唯一方法,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定興辦事業時,應審慎衡酌其所需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另執行土地徵收相關作業時,應請需用土地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以減少民怨
4.
- 法務部 97.09.17 法律字第0970700595號書函
- 於權限委任者,須以法律依據為要件,且需有轉移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而此工程營產處係僅依軍備局內部分工而所為任務,仍需請求上級為核准之許可,並無單獨決策權,因此並非是權限委任
5.
- 法務部 90.03.28 (90)法律字第009099號函
- 關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前,須否再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