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200043730號書函 行政程序法第92、135條、都市計畫法第50-2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契約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的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性質,即可認定係公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