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1.11.04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執行疑義,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7.06.14 法律字第10703508180號函
-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案內涉及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所定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並據調查結果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或判決結果僅可作為參酌因素之一,非謂須俟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後,方得作成行政決定
3.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190號函
- 行政處分之作成決定,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人民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因法定要件(同意比例)而涉有刑法之罪,其據以認定之事實不足拘束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作成決定
4.
- 法務部 104.12.30 法律字第10403517010號函
-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需有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以上之同意書,而是否涉有灌人頭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依此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結果僅可作為該決定之參酌
5.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6.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10.31 府都新字第09731093200號
- 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逕為申請建造執照興建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15600號函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前,撤回同意,以致未達法定比例時,實施者擬定或提出之計畫,即無由續行,自待再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始得更始都市更新
8.
- 內政部營建署 94.10.20 營署都字第0940055133號函
-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4 簽見
- 遺產管理人,如欲對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否需經過親屬會議之同意,考量因遺產管理人有保存財產之權利及義務,並得為有利遺產之利用或改良行為,故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如非經法院同意應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