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1.07 北市都新事字第09608276920號函 都市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有傾頹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6款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適用第19條第4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