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1.07 北市都新事字第09608276920號函
- 都市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有傾頹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6款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適用第19條第4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15600號函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前,撤回同意,以致未達法定比例時,實施者擬定或提出之計畫,即無由續行,自待再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始得更始都市更新